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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103.11.05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
2014/11/13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0項第0款(類) 

一、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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