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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104.01.21台財稅字第10304608280號令
2015/02/02
 
母公司合併子公司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免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一、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二、廢止本部97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68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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