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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一、一般介紹

開曼於1961年頒布公司法、准許公司註冊設立,將公司分為三類-一般公司、非居住公司及豁免(免稅)公司。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是最受 歡迎的開曼群島公司。1798年獲皇室頒令從此永久免稅。豁免公司不一定要以「有限公司」(Limited)作為公司名稱結尾,並且可以申請有效期長達二十年的稅項豁免證書,進一步增強其稅務優勢。開曼群島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公司名稱,但必須提供英文譯名。

豁免公司之設立僅須一名股東及董事,可容許法人董事,並且可遷冊到他處(非居住公司不可遷冊)。公司必須透過獲發服務供應執照的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把董事名冊、高級職員名冊和押記名冊存放在註冊辦事處,而董事名冊和高級職員名冊副本則須備存於公司註冊處,但不必供公眾查閱。各豁免公司必須保存一份股東名冊備存於註冊辦事處。雖然開曼群島公司可發行不記名股份,但其實當地政府並不鼓勵,而不記名股份證書必須由認可監管人持有。豁免公司必需呈遞周年報表,但無須披露董事或股東的詳細資料。

開曼群島在2001年4月發出新的盡職審查指引,規定開曼群島公司必須向服務供應商披露所有董事、高級職員、股東、最終受益人和授權簽署人士的資料。法例規定,所有公司必須提供此等資料。根據《保密關係(保障)法》,這是機密資料,洩漏機密資料或蓄意或企圖獲取開曼群島公司的機密資料,即屬刑事罪行。

開曼群島設立之條件較BVI為嚴格,設立及每年維持費用亦較BVI為高,但是設立於開曼群島上的公司是有其他好處的,例如開曼群島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得於香港上市的海外三個註冊地點之一。

 

二、開曼公司之特色

開曼群島的公司法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是最受 歡迎的開曼群島公司。開曼群島在1798年獲皇室頒令,從此永久免稅。豁免公司不一定要以「有限公司」(Limited)作為公司名稱結尾,並且可以申請有效期長達二十年的稅項豁免證書,進一步增強其稅務優勢。開曼群島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公司名稱,但必須提供英文譯名。
2001年11月開曼群島與美國簽訂一項有關交換資料的新協議。新協議規定,在對方要求下,可就美國聯邦入息稅事宜交換有關刑事逃稅、民事和行政事務的資料。根據新協議,雙方可就2004年1月1日起計的應課稅期涉及的刑事逃脫事項, 以及就2006年1月1日起計的應課稅期涉及的所有其他稅務事項交換資料。
 

三、主要用途

1. 在海外以控股公司上市。
2. 對中國或國外投資,合法延緩課稅或免稅。
3. 國際三角貿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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